问:我是一酒厂的财务人员,请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酒业的税目税率有何调整?
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不再区分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这不不仅解决了征管中对酒的分类处理,便于征收,也堵塞了企业利用类别差异进行避税的漏洞。
同时,新条例对啤酒分类简单化处理,具体甲乙类需重新确定,甲类啤酒250元/吨、乙类啤酒220元/吨。原先对啤酒分类的规定执行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一)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三)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