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近年,公司相继购买了几批国产设备,经申请报批都享受到了退税政策。公司拟在2009年1月再购买一批国产设备,不知能否继续享受退税政策?
答:2008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答记者问》中指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由于转型改革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相应停止执行。"
2008年1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明确了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过渡政策,并提出2009年1月1日前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适用政策问题将另行规定。
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明确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停止执行,并且规定了该政策的过渡执行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停止执行,是增值税全面转型改革的一个必然结果,但因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通常需要先立项并取得相应的手续,所以往往项目立项至真正的采购行为发生有一段时期,而此次,为了实现平衡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件不但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优惠政策的停止执行,更重要的是明确了该政策的具体过渡方法。
在此提醒:外商投资企业有过渡期间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了原条例,对于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因而,对于外资企业而言,采购国产设备可以采取进项税额抵扣的办法,对企业的总体税负应该无大影响。
但需要注意的是应符合固定资产抵扣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二、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在财税[2008]176号文件下发前,尚未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告知相关企业),逾期不再办理。
三、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财税[2008]176号文件还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