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的“汽车”具体指的哪些汽车?2009年新购的货车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查看。其中《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第九项“小汽车”范围的,下设“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因此,不属于这个税目的其它汽车,如货车、大型客车,均不是应缴消费税的汽车。
因此,如果贵公司2009年购买货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得抵扣的情况。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虽然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是也请注意,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只要贵公司购买的货车不是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用途,它的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对于混用的情况是可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