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盐业系统的一般纳税人,2007年和2008年执行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文规定的13%的税率,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出台后,听说将矿产品的增值税提高到17%了,我们企业应按何种税率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第二条规定: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同时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废止。
因此,贵公司应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产品是工业用盐,按17%的税率征收,如果是食用盐的适用税率仍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