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处置外购资产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的价格是否也为外购资产的价格?
答:视同销售的界定及价格的确认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对于您所提问的外购资产视同销售增值税的情况,应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来进行认定。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您单位确有外购货物发生第四条视同销售的行为,如您企业同时有同类货物出售则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来进行确定,如您企业无同类货物则需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