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用于展示的样品在展示完后及按照我们的流程要予以报废,请问报废的这部分样品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贵公司用于展示的样品是公司用于营销的工具,在展示后完成其历史使命按照公司的管理流程予以报废,应属于正常损失,因此,贵司样品展示后报废,属于正常的损失,由企业生产成本负担,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