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里仍保留“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掉了,然后用了一段时间后转让,又可免征增值税,那不是太合算了吗?两者是否有冲突?
答: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9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仅限为个人,如为企业使用过的物品,如设备等固定资产,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个人购买固定资产等是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在销售时免税也体现了税赋的公平性。
另外,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六条*9款第(八)项所称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从原条例和细则规定可看出,对于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征收增值税,其他物品免征增值税。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税务部门对自然人征税不易操作。所以,在新条例和细则修订时,取消了原细则征税的规定,全部给予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