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后,新购小汽车是否能抵扣增值税,另外出售小汽车如何征税?
答:一、2009年后,新购入小汽车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2009年后,贵公司购入小汽车,进项税不得抵扣。因为小汽车属于奢侈消费品,纳税人购买后容易将个人消费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漏洞,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凡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如果纳税人外购后用于"销售",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2009年后出售以前用过的小汽车时,因会出现销售转型前购入和转型后购入,如何税务处理,新文件中已做出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河北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