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郑州开了一家化妆品店(带小饰品),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听说低于5000元是可以免增值税的,但是前几天国税局来人让我缴税。请问我应该缴税吗?
答: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原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大幅进行了提高。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9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河南省目前的规定,若您经营化妆品销售业务,每月销售额未达到5000元,免征增值税,超过5000元,则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河南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