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旅游企业支付给车辆租赁公司的车辆租赁费用可以在计算营业税时扣除吗?(《财税实务问答》第11期,第6页)
原回答: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业在计算营业员税时之所以允许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是因为旅游业务是需要有多个服务单位共同服务完成的服务业务,其他单位需要为旅游企业承接和安排住宿、餐饮、运输等活动。
对于采取从外单位租赁车辆,自己承担汽油费、过路费的形式为游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实质上是自己从事运输劳务,不属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其运输服务的行为,所产生的"车辆租赁费用"应作为旅行社的经营成本支出,但不能作为交通费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现回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原条例关于旅游业差额纳税问题进行了补充,吸收了财税[2003]1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的规定,"……(十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新旧条例与财税[2003]16号文件对比可以看出,新的条例明确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只要是旅游业就可以享受差额纳税,不仅限于境外游;
(2)吸收了财税[2003]16号文件的列举内容,通过正列举的方式,将原细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明确为可认知的具体内容,有利于征管。
(3)新条例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替原条例和财税[2003]16号文件的"全部旅游费",表述更加明确。如:营业额除旅游者交纳的旅游费外,还包括订票费、服务费等各种其它费用。
(4)新条例的条文中,在支付对象中增加了"个人".根据条例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的是自然人。因此,旅游企业从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手中,取得符合条例规定的列举项目的各项费用也可以扣除。
因此,根据新条例的规定,旅游企业支付给车辆租赁公司的车辆租赁费,是旅游企业自身的经营成本支出,而不是替旅游者支付的费用,所以不能在营业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