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日前,某企业财务人员咨询,2006年10月1日,该企业将其闲置房屋对外出租给自然人李某使用,租赁期为两年,租期为2006年10月1日~2008年10月1日,月租金10000元,两年租金一次性支付。2006年10月8日,该企业收到李某所交房租240000元。从2006年11月10日起,以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收入10000元作为计税依据,该企业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房产税及相关税款。截至2008年7月,该企业已申报缴纳了这笔房租收入应缴营业税10500元、房产税25200元及其他相关税款。请问我企业缴纳的税款是否正确?(《财税实务问答》2008年第20期,第27页,对原题目作了修改,这里仅答营业税部分)
原回答:*9,预收的房租,可以分期申报缴纳营业税。
预收的房租,该企业可以分期申报缴纳营业税,这是税法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这是法律的一般规定。但对纳税人收取预收性的款项如何申报纳税,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预收的房租并不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因此预收的房租营业税纳税义务不在当天。
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对纳税人除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这两项课税项目以外的其他预收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规定,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而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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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回复:如果租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预收的房租不再分期申报,应收到的当期确认收入,此内容是此次修订的新增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贵公司如果2009年以后,一次收到2年租金,应在收到租金当日确认收入计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