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财税实务问答》第17期,第35页)
原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30号)规定,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补充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30号)规定,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0号)第七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相比原细则,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劳务输出,将原有的细则关于"境内"的含义吸收了国税函[1999]830号文件的内容,对"境内"应税劳务的界定发生了变化,从"劳务发生地原则"改为"收入来源地的原则".对收入来源于"境外"的劳务,不属于条例规定的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