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实验室接受境外咨询服务,因在合同中未列明服务是在境内还是境外,我们按境内不低于总收入的60%缴纳营业税及所得税。如果每月的服务费为USD2000,请问如何计算代扣代缴的营业税?(《财税实务问答》第17期,第18页)
原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境内提供本条例法规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一)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
(二)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二十九条第十一款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实验室接受境外咨询服务,如果服务是在境内提供,境外单位应就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缴营业税。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服务发生在境外,则不缴营业税。
补充回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通过新旧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比可以看出,对"境内"应税劳务的界定发生了变化,从"劳务发生地原则"改为"收入来源地原则".
因此,由于接受咨询服务的外商独资企业是成立于中国的"境内"企业,所以无论实施咨询服务的是境外企业还是境内企业,在境内实施咨询服务还是在境外实施,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无论境内、外)均应就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缴营业税。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