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欲委托B公司对一成套设备进行大修,材料由A采购,B只收取维修费。请问:
(1)若B为加工企业,是否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是否可就材料及维修进项税进行抵扣?
(2)若B为建筑安装企业,只能开建筑安装发票,A企业是否可就材料进项税进行抵扣?(《财税实务问答》2008年第20期,第6页)
原回答:动产的维修属于应征增值税的修理修配劳务,但税务方面将设备动产的维修分为修理修配和改良,所发生的修理修配支出可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所消耗材料和劳务包含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要予以资本化而不能费用化,所消耗材料和劳务包含的进项税也要相应资本化而不能抵扣。
所以,如果是改良,则所涉及劳务和材料的进项税均不能抵扣(增值税转型地区除外)。如果是中小企业,则:
(1)若B为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或者专门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若B为建筑安装企业,只涉及其提供劳务时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但A企业自行购入的设备维修用材料、配件所包含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不过,据了解各地实践中掌握的尺度有较大差异,且多倾向于不允许修理费抵扣进项税,故建议具体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补充回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原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因此,对成套设备进行大修,无论是修理修配还是改良,都可以凭合法凭证进项抵扣。
但是需注意,如果在设备大修过程中,涉及相关不动产的改建、修缮与装饰,如对设备安置房进行粉刷或重新改、扩建等,是不允许进项抵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