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纺织品制造公司,因拖欠供应商货款,法院裁定将我公司拥有的一处房屋用于抵偿债务,该处房屋经拍卖所得l20万元。我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法院裁定、原房屋权属证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登记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却被告知根据其与地税部门达成的代征协议规定,我公司还应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不予受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而我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我公司以房抵债并未取得实际收入,不应缴纳相关税款。请问以房抵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财税实务问答》第17期,第43页)
原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
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二条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因此,你公司以房屋抵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补充回复:原营业税相关法规,对营业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散见在实施细则的个别条文与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此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将营业税的"视同销售"应税行为进行了集中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细则增加了第(三)项就是依据此次营业税条例与细则修订前的政策,设置的"兜底"条款。这就为以下法规提供上位法支持,包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二条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因此,依据上述法规的规定,你公司以房屋抵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