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07年2月会计操作失误,有一部分销售业务未做销售账务处理、未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和提取、缴纳销项税款10万元。当地稽查局查明后,该单位补缴了未缴纳的10万元并缴纳了相应罚款,并于3月开具了该部分发票。在3月申报增值税时,会计又把该部分税款10万元在申报表销项税中体现出来,并缴纳。后来单位自查时发现该部分税款重复缴纳,等于在稽查局稽查中和纳税大厅正常申报时各缴纳了一次该税款,分别缴纳了10万元。请问像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重复纳税或多缴税款?如属于,他们在事隔一年多后是否可以向国税局要回多缴纳的税款?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法规退还。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贵公司多缴纳的税金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办理退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