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甲、乙两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甲公司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为新成立的企业(已申请了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正在辅导期)。乙公司开业后经营不好,甲公司与乙公司关系较好,为了乙公司能申请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使乙公司的销售收入达到18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互相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金额在118万元,该对开的增值税发票无物流链和资金链。请问甲公司与乙公司互相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文件的规定:根据《决定》*9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您所说的甲、乙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