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度对某企业2007年度税务事项进行稽查,查处的问题,是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执行还是按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执行?是否需补税,是按25%,还是按33%执行?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稽查出的2007度涉税事项,不论具体稽查报告所出具的是什么时间,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计算应补退税款时的涉税事项只能适用2007年度所适用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