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遇到供货商申请由主管地税局代开的营业税各种发票。主管地税局代开过程中有个别地方开具有误,地税局工作人员手工修改后并在修改处盖税务局相关印章,请问这样处理合法有效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四)涂改发票;
因此,对于涂改的发票是不符合发票规定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