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属于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其母公司控股70%股权,母公司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也属饲料行业,从2006年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当时我公司只能执行外资企业税收政策,不能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发[2001]124号)。2008年起两税合并统一,请问我公司可否享受该项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贵公司所说的"国税发[2001]124号"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已经废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008年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如果贵公司从事的农业项目满足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那么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