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属投资性公司,与子公司共同接受别的企业服务时,代子公司支付的费用在收回时,是否要缴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28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与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的服务,由外商投资性公司代其子公司支付的各项服务费用,向其子公司收回时,不作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提示:对于符合国税发[2002]128号文件规定的代付费用,在收回时不作为投资性公司的收入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