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第三条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2009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是税率就变成17%,而且进项税不能抵扣?因为该条款里提到的是“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是“征收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跟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对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而不是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