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如何理解“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答:2009年1月1日执行的营业税细则中的该项规定改变了原来独立核算与否的说法。所谓内设机构,就是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我们对该条款的理解为对企业内部的不对外行使职权的内设部门或组织,如企业内部的办公室、客服部、内部工会组织等就属于没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