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集团公司与国外一公司签订设备购买及安装合同,合同规定总合同金额A元,其中设备价格B元,技术服务费C元;技术资料费D元,其中设计技术诀窍费X元,与设备相关的资料费(D-X)元。请问1、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时我公司如何扣税?2、不构成常设机构时我公司如何扣税?
答:(1)技术资料费:由于在技术资料费中涉及到技术诀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专利技术,所以技术资料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无论外国公司来华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都是按照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相关税收。
资料中,除技术诀窍中有些还是会涉及到一些设备技术参数这些保密信息的,这些信息往往也构成非专利技术的范畴。
①技术资料费涉及的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文: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②技术资料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直接用D*10%就可以计算出预提所得税了。(如果税务机关认可你的划分,即设备相关的资料费(D-X)不涉及技术诀窍,则为X×10%)
(2)涉及常设机构所得税问题。如果外国企业同时要来华指导设备的安装或现场技术指导,即你所说的技术服务费C元的部分。如果技术服务即涉及到境内,也涉及到境外,首先要对技术服务费C元按境内外技术指导的工时进行境内外划分。对于属于境内提供劳务的部分(假设技术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属于境内的为Y元):
营业税:无论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技术服务按金额的5%征收营业税,设备安装按安装价款的3%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前提是该外国公司所在国与中国有税收协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时要提供外国公司属于该外国居民公司的身份证明,一般由该外国税务机关出具,并提供出入境记录证明来华时间。
如果构成常设机构,我们一般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的应税所得率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假设是20%,则为Y×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