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10%企业所得税。这里所指的分配是指企业账务上的分配,还是指将利润汇出境外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企业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