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投资公司"收到在投资退税款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依据是什么?相应的会计核算如何处理?
对于2008年"外国投资者"收到的再投资退税款是否属于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外国机构是否需要缴纳10%企业所得税,依据是什么?或者外国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退的是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的一部分。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根据上述规定,退还的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是退给外国投资者的,而不是退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作"其他应付款"处理,而不是外资企业的收入,不形成外资企业利润。
(1)收到再投资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款
(2)归还投资者退税款
借:其他应付款——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款
贷:银行存款
该笔退税款的法定所有人是外国投资者,可以凭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再投资退税等相关资料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汇出即可,不分个人或者公司,不需要再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