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依法进行清算,2008年7月份取得清算所得20万,是否要将其换算成12个月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提示:企业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无需再进行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