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税[2008]1号,集成电路生产和封装企业可享受2008年度税后利润再投资退40%已缴所得税,请问这部分税后利润再投资时,集成电路企业是否需要代扣10%预提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及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并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您所提问的集成电路生产和封装企业2008年度税后利润再投资退40%已缴所得税,用于再投资,我们理解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源泉扣缴,集成电路企业无需代扣预提所得税。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18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