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依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上缴税务机关,该工资总额的标准包括什么?随同工资发放给与员工的误餐补助、驻外津贴、高温补助、交通津贴等是否应并入工资总额进行计提,还是只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加班奖等基本项目计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准予所得税前扣除的是企业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并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并不是依照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工会经费。因此无论缴纳到税务局还是拨缴到工会的工会经费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否则要做纳税调整。
上述准予所得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计算基数是《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按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9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发放给员工的误餐补助、驻外津贴、高温补助、交通津贴,我们理解应并入工资薪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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