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税[2008]104号文中“……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于文中的“当年”该如何理解?例如,我公司通过公益性团体向汶川地震捐赠100万,将其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后,利润总额为亏损80万,请问该亏损80万是否可以用以后年度利润来弥补?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上述因全额扣除捐赠而导致的亏损的处理,与企业正常的经营亏损一样,可以在以后5年内弥补。
需要注意的是,可弥补亏损的计算口径应该是按所得税法规纳税调整之后的亏损,而不是会计账面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