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职工教育费是计提还是据实列支。若计提未用完部分能税前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里强调:一是“发生”也就是实际发生支出,二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税法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不再按计提标准扣除,计提未用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