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程专设机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专设机构为企业的内设部门,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公司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限额内扣除,超过的部分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