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所得税关于纳税年度的规定。(税法第53条、55条)
(1)正常经营企业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包括:一是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企业依法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申报时间的规定(税法第54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另外,请大家注意各地的不同规定,以便安排工作时间。如:《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9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上级文件规定,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顺延至200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