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只是对纳税人申报时间、报送资料提出要求。两法合并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明确了内资企业汇算清缴有关程序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汇算清缴的基本规定。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程序性规定,那么对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程序性要求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如何掌握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
答:尽管内外资税法在法律、制度、政策上实现合并,但对于程序性要求不会有太大变化,结合税收征管法和原内外资企业汇算清缴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等文件,对征纳双方的权责义务归纳如下:
纳税人的权责义务。
(1)依法、按期、据实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责任和义务;
(2)按规定报送审批项目、备案事项等义务;
(3)应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了解税收政策、办税程序;
(4)按规定配合纳税检查和税源管理,提供有关数据,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资料;
(5)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政策,了解纳税申报有关事项,了解汇算清缴办税程序;
(6)结合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税收信息化操作(如电子申报、数据的生成)有关服务;
(7)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汇算清缴的,应书面提出延期申报;
(8)在法定期限内发现申报错误的,可以再次进行申报;
税务机关的权责义务。
(1)公布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程序性要求;
(2)进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并接受纳税人咨询;
(3)不得指定汇算清缴中介代理机构;
(4)对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进行解答,让纳税人了解办理汇算清缴的有关程序要求。
(5)受理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协助纳税人完成税款的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