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拟2009年在中山市成立分公司,主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已不需劳动部门前置审批,而由当地工商部门直接核准。请问是否可参照有关文件,营业收入实行差额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关于劳务公司实行差额征税条件认定问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39号)规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实行差额征税的“劳务公司”,是指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据此,贵公司若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实行差额征税。即:按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