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文第二条规定,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对于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此规定是指什么意思?
答:此规定是原优惠政策的过渡政策。即:
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三)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所以,您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应可继续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