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体工商户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原细则个体工商户是依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一些个体工商户收入规模很大,如果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有失公平。
因此,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50号),第二十九条将此内容修改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新细则将"个人"修改为"其他个人",这里的"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取消了个体工商户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年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标准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9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9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对未达到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