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建筑工程公司在上海市嘉定区注册成立,如它在普陀区提供工程服务,这公司应在嘉定或普陀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540号)第十四条(一)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因此,在上海市嘉定区注册成立的建筑工程公司,在普陀区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则该公司按营业税法规规定应在应税劳务发生地普陀区申报缴纳营业税,如果自应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嘉定区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