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福利费中列支的外购货物或劳务即使没有合法有效的列支凭证,也不需要纳税调整,但必须保证业务的真实性及相关的手续要完备,是这样的吗?
答: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强调真实性和合法性。真实是指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对于外购货物或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法规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因此,我们认为从福利费中列支的外购货物或劳务,不属于“不需要或客观上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形,而是属于按有关规定应该取得发票的支出。
对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应如实提供发生购销货物、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的书面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需要提供的书面资料清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对按照发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该取得发票而未能取得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真实、不规范,税务机关可以在企业提供的相关凭据和实施证据基础上,对各项支出从严合理核实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