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的执行日期是到2009年1月1号截止还是到2009年2月28日截止?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财税[2008]176号)文件中予以废止的,所以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的执行日期应该是截止到2009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文件的发文日期为2008年12月16日,财税[2008]176号文件的发文日期为2008年12月25日。
此外,在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中明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后,2009年1月1日前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适用政策问题,另行规定。”而其后的财税[2008]176号文件即是对于这一另行规定的具体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8]121号文件中并非指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继续执行有效至2008年2月28日,而是指对于一些以前经批准但未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退税,实际上是对于一些企业的过渡政策,而办理退税的程序仍可适用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