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金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鲁财社〔2004〕10号〕和《山东省困难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6〕20号)文件,建筑企业收到建设主管部门拨付的养老金是否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造价2.6%缴纳给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不同,实际收到额为40%-80%不等)?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营业税。以其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按照《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金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鲁财社〔2004〕10号)和《山东省困难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6〕20号)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现行《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计入工程总造价内。因此,此部分养老保障金属于施工成本的组成部分,建筑企业收到建设主管部门拨付的养老金,我们理解应并入工程成本中缴纳营业税。
(山东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