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年度形成的亏损能否用开发完工年度结转形成的利润弥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房地产开发年度形成的亏损可以按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提醒的是,这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是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亏损,不是企业账面亏损。
(内蒙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