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北京市房地产公司,请问开发项目在完工前和完工后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以什么为基数?什么时间?
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188号)第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中的等级确定适用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要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建造的商品房产权转移后,停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不论开发项目完工前和完工后均要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直至销售转让出去并办理转移手续后,就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了。一般是以年度计算,分季缴纳。具体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03号)的规定执行。
京地税地〔2007〕303号第二条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第三款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第二项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每年的4、10月份征期征收,其中4月份征期应以当年3月31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10月份征期应以当年9月30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下半年应纳的税款。
第3项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也可以采取按各月末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全年应纳税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上一个年度的税款清算。
(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