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资企业收购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能否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是境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按上述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并没有内外资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