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7号)规定,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那么开具增值税专票时如何能够简化手续?国税发〔1994〕57号规定到现在是否有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7号)已经于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税发〔1994〕57号文已经废止,贵公司可以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的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