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市场管理方)因市场管理不善,造成乙(市场个体户)失火。法院判决:由甲支付乙财产损失补偿费50万元、案件受理费3万元。目前甲在赔款的过程中向乙索要发票,乙以没有发票为由不提供,请问象打官司这类事情,财务记账时后附的原始凭证到底应该是什么,才能符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诉讼赔付不属于开具发票的事宜。通常支付方凭以下原始凭证即可列支:通过银行转账的单据,对方开具的收据以及法院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