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单位是卖车的,为了促进销售,我们会赠送客户交强险,并取得了保险公司的发票,请问这笔费用我们走促销费对不对,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贵公司赠送给客户的交强险应该不会取得开有本公司单位名称的发票,因为交强险的发票通常是开具给车主的,因此贵公司不能取得相应发票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贵公司销售汽车并赠送保险不属于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公益性捐赠。
因此,贵公司卖车送保险的赠送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五)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赠送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