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事花生制品加工。工艺流程非常的简单,为收购花生(带壳)——清洗——烘干——脱壳——包装——销售。根据国外需求,提供带壳或者不带壳的花生。请问我们这种工艺是否符合财税〔2008〕149号农产品初加工的要求减免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
一、种植业类
3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对新鲜葵花瓜子、新鲜花生的筛选、清洗、蒸煮、烘干、分包等初加工处理,制成的葵花瓜子、花生,可归属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中的水果初加工范围。
因此,贵公司对花生进行初加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