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业务是以销售商品为主。2008年为客户进行了几次售后维修,维修收入形成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而这部分收入我们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请问这种收入在所得税年报中是反映在附表1-1:收入明细表中的“1、主营业务收入”的“(2)提供劳务”一栏中(这样可以使该表的主营业务收入与12月的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一致)?还是跟账务处理的科目一样反映在“2、其他业务收入”的“(4)其他”一栏中(这样可以使该表的主营业务收入与12月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一致)?我们把这种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是否合适?
答:1、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实现的收入。
因此,贵公司提供的售后维修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中。填制收入明细表时,填写在第八行“2、其他业务收入(4)其他”栏中。
2、“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也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这跟企业的实际经营性质有关,现行法规对此无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