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固定资产实施抵扣,抵扣依据以什么为准,2008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属于抵扣范围吗?是以合同还是以开票日期为准?
答:贵公司自2009年1月1日后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在实际业务中,并不是购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处理: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前签订购入固定资产合同,在2009年1月1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我们认为如有事实证明该项资产属于2009年1月1日前实际发生的业务,即便是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